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搜索结果核心内容: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刑诉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在《人民司法》2021年第7期发表的理解与适用文章中明确:残疾赔偿金、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损失费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判赔范围(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财产损失的案件除外),即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一样。
主要法律依据:
例外情形(与本文主题高度相关): 交通肇事罪属于"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"案件,不适用上述限制,按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76条确定赔偿责任,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、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。
调解特殊规则: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、和解协议的,赔偿范围、数额不受第2款、第3款规定的限制(即调解可以突破法定赔偿范围,这正是"赔钱换谅解"谈判的法律基础)。
补充说明: 四川省高院曾在2020年11月1日印发的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》中规定死亡赔偿金、残疾赔偿金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,但最高院2021年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观点对此作了全国统一的明确,对司法实践具有强指导作用。
这一搜索结果直接印证了文章大纲的核心论点:刑附民与单独民诉的赔付范围差异(对交通肇事案而言,因道交法第76条的例外规定,两种路径在"两金"上均可主张,但调解顺位、先刑后民等待期等顺位选择问题依然关键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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